(2014)狮民初字第1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张清双与李胜武、福建祥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双,李胜武,福建祥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初字第1840号原告(反诉被告)张清双,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委托代理人黄小红,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李胜武,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代理人杨年春,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福建祥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杨钦民,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吴俊猛、陈志华,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清双与被告(反诉原告)李胜武、第三人福建祥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张清双、被告(反诉原告)李胜武于2015年1月23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张清双撤回本诉的申请,以及被告(反诉原告)李胜武撤回反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张清双撤回本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李胜武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张清双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李胜武负担审 判 长 邱国旭代理审判员 张歆歆人民陪审员 王英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秋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