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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杨执字第4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郑建龙与上海红树叶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红树林贸易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龙,王仲明,上海红树叶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红树林贸易有限公司,罗绍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杨执字第4314号申请执行人郑建龙,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王仲明,男,汉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上海红树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王仲明。被执行人上海红树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王仲明。被执行人罗绍德,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执行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二(商)初字第7号郑建龙与王仲明、上海红树叶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红树林贸易有限公司、罗绍德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建龙要求被执行人王仲明支付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利息人民币510,000元以及违约金为人民币5,000,000元的基数(自2011年12月7日起算至2013年10月7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标准);上海红树叶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红树林贸易有限公司、罗绍德对判决主文中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以及受理费人民币62,96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扣划了被执行人罗绍德银行存款人民币41.5元,已发还申请人,余款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的房屋,但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理;查封被执行人王仲明、罗绍德的车辆,但系车管所轮候查封。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股票、社保、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知晓上述情况,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二(商)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俞审 判 员  顾秀贤代理审判员  朱 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姚 臻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