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阳民初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牛继凤与卢钦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继凤,卢钦波,赵伶俐,呼法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阳民初字第1685号原告牛继凤,女,汉族,1965年7月17日出生,住济阳县。被告卢钦波,男,汉族,1981年1月15日出生,住济阳县。被告赵伶俐,女,汉族,1985年3月18日出生,住济阳县。被告呼法旭,男,汉族,1966年7月14日出生,住济阳县。原告牛继凤与被告卢钦波、赵伶俐、呼法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钦波、赵伶俐、呼法旭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继凤撤回对被告卢钦波、赵伶俐、呼法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145元,由原告牛继凤负担。审判员 梁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