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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阳民初字第1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牛继凤与卢钦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继凤,卢钦波,赵伶俐,呼法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阳民初字第1685号原告牛继凤,女,汉族,1965年7月17日出生,住济阳县。被告卢钦波,男,汉族,1981年1月15日出生,住济阳县。被告赵伶俐,女,汉族,1985年3月18日出生,住济阳县。被告呼法旭,男,汉族,1966年7月14日出生,住济阳县。原告牛继凤与被告卢钦波、赵伶俐、呼法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卢钦波、赵伶俐、呼法旭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继凤撤回对被告卢钦波、赵伶俐、呼法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145元,由原告牛继凤负担。审判员  梁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