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磨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原告向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磨初字第178号原告向某,女,1979年11月3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代理人覃杰,男,石门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覃某,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覃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对被告覃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判员 宋文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任 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