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施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0037号原告施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施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施某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施某负担。审判员 顾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君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