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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0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施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0037号原告施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施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施某的申请自愿、合法,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施某负担。审判员 顾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君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