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菏民一终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鹿志刚与菏泽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菏泽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鹿志刚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菏民一终字第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灵立,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肖岩,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月秋,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鹿志刚。上诉人菏泽黎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鹿志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O11)菏牡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O11)菏牡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路凤娟审 判 员 李冠军代理审判员 于 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