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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坊法执字第7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2)坊法执字第713-1号被罚款人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潍徐南路26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康博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罚款人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大量款项流动,有能力但不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决定对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罚款300000元。罚款决定书送达后,被罚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交纳罚款也未申请复议,该罚款决定书已生效。现被罚款人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被罚款人于2015年1月20日以单位困难、欠债较多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减、免罚款,鉴于该案已履行完毕,被罚款人认识到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后果的严重性,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2)坊法执字第713号罚款决定书中对安丘市华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罚款300000元变更为5000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或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审判员  牟作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臧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