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辖终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孔萍萍与上海泽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泽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孔萍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辖终字第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泽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萍萍。上诉人上海泽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东商初字第10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在平阳县,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出借人住所地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鹿城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晓勇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陈莉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祥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