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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大涛诉郑州煤炭工业(集团)伟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大涛,郑州煤炭工业(集团)伟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申大涛。被执行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伟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孟建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劳人仲案字(2014)78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申大涛申请郑州煤炭工业(集团)伟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五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伟业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伟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