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公执恢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张建康、张玉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张建康,张玉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执恢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组织机构代码G34780603。法定代表人李勤。被执行人张建康,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玉娇,女,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建康、张玉娇合同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公民初字第1971号民事法院生效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建康、张玉娇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279344.54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剑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