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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一终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于凤利、赵云玲、赵本印、赵本刚、赵云芝、赵本涛、赵本华、赵云梅、赵云霞与被上诉人滕增祥、滕增满、刘仁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一终字第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凤利,女。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云玲,女。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本印,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本刚,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云芝,女。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本涛,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本华,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云梅,女。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云霞,女。九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清波,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增祥,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增满,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仁钟,男。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马俊国,男,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于凤利、赵云玲、赵本印、赵本刚、赵云芝、赵本涛、赵本华、赵云梅、赵云霞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2014)盖民一初字第18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审法院认为,1985年3月12日,原告于凤利丈夫,赵云玲、赵本印、赵本刚、赵云芝、赵本涛、赵本华、赵云梅、赵云霞父亲赵成章(2005年已故)与盖县太阳升乡史屯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承包荒山造林合同书”,虽在合同中明确了四至界限,但现该荒山原貌已改变,山土已大量挖掘,原始界限已不清,该承包荒山造林合同书是否有效,本院无法认定,土地荒山的所有者太阳升史屯村民委员会没有参加诉讼,属遗漏当事人。因此,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对原告的起诉,本院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免收,其他诉讼费240元,由原告负担。上诉人于凤利、赵云玲、赵本印、赵本刚、赵云芝、赵本涛、赵本华、赵云梅、赵云霞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进行实体审理。被上诉人滕增祥、滕增满、刘仁钟未答辩。本院认为,原承包人赵成章(已故)1985年3月12日与盖县太阳升乡史屯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承包荒山造林合同书”,虽然在合同中四至清楚,但现该荒山原貌已发生变化,原始界限已不清,上诉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三被上诉人侵权的事实。本案土地使用权有争议依法应由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盖世非审 判 员  张 育代理审判员  栾 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晓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