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松荣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荣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22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松荣,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揭西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揭西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月29日被揭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经减刑后于2010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2月6日被羁押,��月7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4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4)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松荣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育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松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松荣窜至揭阳市揭东区蓝城磐东镇乔南教堂路口附近,将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每克1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吴某某(另案处理)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扣押到王松荣身上白色晶体12克和红色颗粒2颗。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吴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材料,检验结论以及被告人王松荣的供述等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松荣贩卖毒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其系累犯,请依法从重判处。被告人王松荣辩称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其贩卖的毒品只有2克,有立功的表现。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松荣窜至揭阳市揭东区蓝城磐东镇乔南教堂路口附近,将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每克1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吴某某(另案处理)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扣押到被告人王松荣身上白色晶体12克和红色颗粒2颗(重1克)。经鉴定,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颗粒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和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述2013年12月6日20时许,我想吸食冰毒,通过朋友介绍联系了卖主,并约定时间及地点进行交易。21时许,我来到磐东镇���南教堂口并联系卖主,过几分钟,1名年约30岁的男子到现场,我与那男子谈好毒克冰毒150元,准备向那男子购买2克冰毒时就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的事实。2、扣押清单、称重笔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到冰毒12克,麻古2颗(重1克)。3、辨认笔录及照片。经被告人王松荣辨认,其确认了购卖冰毒的现场、赃物及购买毒品的吴某某;经吴某某辨认,其确认了贩卖毒品的王松荣。4、现场勘查材料。反映公安机关于2013年12月6日晚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于揭阳市揭东区蓝城磐东镇乔南教堂路口,现场从王松荣身上扣押到3小包疑似冰毒毒品和2粒疑似麻古毒品等情况。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松荣的身份情况。6、检验意见书。经检验,王松荣尿液呈冰毒阳性。7、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经鉴定,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颗粒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8、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王松荣于2008年1月2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揭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经减刑后于2010年9月4日刑满释放。9、强制隔戒毒决定书、暂不收押通知书。证实王松荣于2013年12月7日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3年12月8日被告人王松荣送揭东区看守所时看守所暂不收押。10、抓获经过及公安机关的案件综合材料。反映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发现被告人王松荣有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后,于2013年12月6日抓获涉嫌贩毒的被告人王松荣的案件来源及侦破经过。11、被告人王松荣的供述。供述2013年12月6日20时许,有个男青年打电话给我,说要向我购买2克冰毒,并约我在阳美北河大桥教堂边交易,我便坐1辆出租车到约定地点,看到2名男青年在路边,准备交易时就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从我身上扣押12克冰毒和2粒麻古,我��般每克冰毒卖150元的犯罪事实。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松荣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贩卖毒品冰毒10克以上不满5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松荣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松荣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犯罪,是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松荣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松荣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松荣提出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的意见,据理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其提出贩卖的毒品只有2克的辩解意见,经查,虽然被告人王松荣要贩卖的毒品只有2克,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现场从被告人王松荣身上扣押的毒品数量应计入被告人王松荣贩卖毒���的数量,因此,被告人王松荣贩卖的毒品冰毒数量应认定为10克以上,故被告人王松荣的这一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松荣以其交代购买毒品的来源,认为自己有立功表现,经查,被告人王松荣交代其所购买毒品的来源是其应尽的义务,故不是立功表现,因此其辩解的这一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松荣于2013年12月6日被抓获,同月7日在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可折抵刑期2日,此后至被刑事拘留前因吸毒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其事由不是刑事行为,执行的场所也并非刑事羁押场所,故此期间依法不能折抵刑期。公诉机关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王松荣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被告人王松荣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量刑太重。本院根据被告人王松荣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在量刑时依法对被告人王松荣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松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克生审 判 员 史卓辉人民陪审员 刘晓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佳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