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民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原告宋家丽与被告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四顷坝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家丽,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四顷坝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389号原告:宋家丽,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委托代理人:王中祥,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方泉,男,现住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被告: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四顷坝村村民委员会,驻该村。法定代表人:宋方元,主任。委托代理人:娄安璠,山东益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家丽与被告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四顷坝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家丽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家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家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宋家丽负担。审 判 长 徐秀红代理审判员 王洪双人民陪审员 宋立园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