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执字第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罪犯胡勃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093号罪犯胡勃,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胡勃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9日以(2012)夏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04月13日至2015年12月12日止),并处罚金1.5万元,已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十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胡勃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3次,嘉奖1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勃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平代理审判员 张树苗代理审判员 王旭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