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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民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刘本湘与四川和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本湘,四川和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民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本湘,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委托代理人曾启华,泸州市龙马潭区司法局罗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和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金源路**号*幢*号。组织机构代码77295357-3。法定代表人廖台秀,经理。委托代理人舒邦银,系公司职工。身份证号码5105211968********。上诉人刘本湘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4)龙马民初字第1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本湘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本湘申请撤回上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本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免予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朝云审判员  李 野审判员  卓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