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9-11-21
案件名称
王扬忠与厦工楚胜(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扬忠;厦工楚胜(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1471号原告王扬忠,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随州市曾都区。被告厦工楚胜(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成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扬忠与被告厦工楚胜(湖北)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扬忠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扬忠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扬忠负担。审判长 谢万鹏陪审员 冯光学陪审员 郭志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冷友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