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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北执民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王德强与曹浩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强,曹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北执民字第1424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强,住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黄山。被执行人曹浩平,住宁波市江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强与被执行人曹浩平[(2014)甬北慈民初字第76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双方当事达成一致还款协议,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甬北执民字第142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钧审 判 员 沈元丰审 判 员 汪祖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