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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商初字第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忍恒与广东三才首席乐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忍恒,广东三才首席乐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商初字第0036号原告陈忍恒。被告广东三才首席乐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甘棠村甘棠大道11号1-201。法定代表人高德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磊,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卿,江苏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忍恒与被告广东三才首席乐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以有重要证据需要补充提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忍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陈忍恒负担。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林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