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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王宗伟与沈洪斌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伟,沈洪斌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00023号原告:王宗伟,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沈洪斌,男,汉族,73066部队干部,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伟诉被告沈洪斌行纪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卫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解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