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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程学礼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学礼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刑初字第36号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学礼。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4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7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强制戒毒。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开检诉刑诉(2014)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学礼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岳淑豹、方晓奎、被告人程学礼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程学礼向阴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1、2014年5月初某日,被告人程学礼在大连保税区南门对面加油站路边,以人民币300元钱的价格卖给阴某某一袋重约0.6克冰毒(甲基苯丙胺,下同)。2、2014年5月中旬某日,被告人程学礼在大连保税区南门对面加油站路边,以人民币350元钱的价格卖给阴某某一袋重约0.7克冰毒。3、2014年8月下旬,被告人程学礼分两次在其租住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凯悦公寓B座2206房间内卖给阴某某8克冰毒、10粒麻古。(二)被告人程学礼向于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1、2014年6月份某日,被告人程学礼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25小时KTV路边,以人民币350元钱的价格卖给于某某一袋重约0.7克冰毒。2、2014年6月份某日,被告人程学礼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25小时KTV路边,以人民币350元钱的价格卖给于某某一袋重约0.7克冰毒。3、2014年8月初某日,被告人程学礼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25小时KTV路边,以人民币350元钱的价格卖给于某某一袋重约0.7克冰毒。4、2014年8月15日左右,被告人程学礼将一袋重约0.7克冰毒装入烟盒内放置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凯悦B座5楼阳台,电话通知于某某来到该处将该装有冰毒的烟盒取走。事后于某某通过手机将毒资人民币350元转入被告人程学礼网络游戏账号。2014年9月1日,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五彩成派出所民警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凯悦公寓B座2206房间将被告人程学礼抓获,当场查获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13袋、疑似麻古的粉色颗粒1袋,共20粒。经理化检验鉴定,该13袋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7.9克;粉色颗粒检出乙基麦芽酚、咖啡因成分,净重1.23克。公安机关另当场扣押被告人白色三星手机一部(电话号码157××××0111、手机串码358198052541554)、黑色小米手机一部(电话号码189××××6111、手机串码863091027313712)、白色诺基亚手机一部(电话号码152××××9159、手机串码356272013588707)。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手机;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记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人阴某某、于某某的证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学礼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学礼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扣押的手机三部系作案工具,应当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学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日起至2023年3月1日止。罚金已预缴一万元,余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白色三星手机、黑色小米手机、白色诺基亚手机各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俊华人民陪审员  刘春鸣人民陪审员  王者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裴月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