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讷法执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蔡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长胜,蔡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讷法执字第650号申请执行人蔡长胜,男,1933年2月1日出生(230222193302013516),汉族,农民,住讷河市二克浅镇二克浅村*组。被执行人蔡润武,男,1958年1月1日出生(23022219580101351X),住讷河市二克浅镇二克浅村*组。关于申请执行人蔡长胜与被执行人蔡润武赡养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讷民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蔡长胜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2)讷民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维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