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义与郭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郭永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刘义(有名刘一),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镇平县人,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郭永刚,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义与被执行人郭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庆西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郭永刚归还原告刘义借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郭永刚负担。执行中,被执行人郭永刚表示其私下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刘义借款2000元,下剩3000元借款,被执行人郭永刚现已汇至申请执行人刘义账户。对此,申请执行人刘义无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及案件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郭永刚承担。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庆西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梧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