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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原告姚文王与被告张志明、张玉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文王,张志明,张玉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71号原告:姚文王,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吕永春。委托代理人:洪朱诀。被告:张志明,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黄进成,福建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颖杰,福建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玉稻,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文王与被告张志明、张玉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文王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文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0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为1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安腾代理审判员  钟娴英人民陪审员  肖金针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关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