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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行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与河北欧信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河北欧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行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单云章,主任。被执行人河北欧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长站。申请执行人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河北欧信工程有限公司拒交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一案作出的(2014)景墙征决字第94号“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作出的(2014)景墙征决字第94号“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4)景墙征决字第94号“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景县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作出的(2014)景墙征决字第94号“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爱民审判员  王丽妍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