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执字第1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郑增平、陈明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郑增平,陈明周,詹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1077号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工运路8号。负责人杨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淑君、张莹伟,均系江苏倍思特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郑增平。被执行人陈明周。被执行人詹玉平。申请执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郑增平、陈明周、詹玉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南商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郑增平应立即归还江苏银行无锡分行借款859849.31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2502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至无锡市房地产档案馆、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并查封郑增平名下所有的位于凤凰城28-303房产。现已强制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902169.17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抵押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因郑增平、陈明周、詹玉平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中。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房产外(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南商初字第1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明执行员  尤祺执行员  张麒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沙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