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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逄淑玲劳动 仲裁纠纷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逄淑玲,烟台华中数控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逄淑玲,女,汉族。被执行人:烟台华中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树忠,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福劳人仲案字(2014)第227-1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烟台华中数控机床有限公司73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宝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