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王才料与平安养老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才料,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8号原告:王才料。委托代理人:潘蓉。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中心A栋24层。负责人:李军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才料诉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才料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才料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才料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7.31元,减半收取63.66元(原告王才料已预交),由原告王才料负担。审判员 靳朝帆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方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