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涡民一初字第01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涡阳县某某服务公司诉王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涡阳县某某服务公司,王某某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涡民一初字第01585号原告涡阳县某某服务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被告王某某,男,193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公吉寺镇。原告涡阳县某某服务公司诉被告王某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沈明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