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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执字第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周观养与刘道荣、陈耀珠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观养,刘道荣,陈耀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执字第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观养,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2727。被执行人刘道荣,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5418。被执行人陈耀珠,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98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珠中法立民终字第399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陈耀珠、刘道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耀珠、刘道荣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周观养清偿人民币478,603.33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人民币7079元。但被执行人陈耀珠、刘道荣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的动产、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金额暂以人民币485,682.33元为限。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方建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官海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