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祺翔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乐源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祺翔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源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24-2号原告深圳市祺翔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伟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琦,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乐源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志坚。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市祺翔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乐源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祺翔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祺翔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8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41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方增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慧婷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