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城商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陈涛与亓圣孝、曹雪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亓圣孝,曹雪莲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城商初字第236号原告:陈涛。委托代理人:刘贤德,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亓圣孝。被告:曹雪莲。委托代理人:纪荣利,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涛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涛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陈涛负担。审 判 长 吴 健人民陪审员 张瑞亮人民陪审员 邹顺儒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房 霞法律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