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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城商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陈涛与亓圣孝、曹雪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亓圣孝,曹雪莲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城商初字第236号原告:陈涛。委托代理人:刘贤德,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亓圣孝。被告:曹雪莲。委托代理人:纪荣利,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涛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涛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陈涛负担。审 判 长  吴 健人民陪审员  张瑞亮人民陪审员  邹顺儒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房 霞法律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