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民二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安庆市中平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安庆市中平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二初字第00042号原告:王某某,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五河镇。委托代理人:金岳峰,安徽刘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中平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48号。法定代表人:刘中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安庆市中平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安庆市中平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方 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同(实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