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执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威远县勇华煤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昭通鑫邦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威信磊鑫分公司、昭通鑫邦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2014)威执字第79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远县勇华煤业有限公司,昭通鑫邦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威信磊鑫分公司,昭通鑫邦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执字第792号申请执行人威远县勇华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丽。被执行人昭通鑫邦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威信磊鑫分公司。负责人郑明义。被执行人昭通鑫邦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郑明仁。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4)威民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二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30581.65元及利息、垫付诉讼费2150元、执行费1858元。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昭通鑫邦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威信磊鑫分公司、昭通鑫邦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元予以冻结、划拨,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等值收入予以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兰勇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 建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