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诉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联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冠大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联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冠大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诉保字第5号申请人南京联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江东中路106号1406室,组织机构代码证:55209123-8。法定代表人张双锁,经理。委托代理人陆伟,北京市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京冠大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牌楼巷45号。法定代表人陈洋,经理。申请人南京联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南京冠大机电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冠大机电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新街口支行的存款人民币136200元(账号43×××48)。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蒋 浩审 判 员 胡世容审 判 员 高 臻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刘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