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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连维章与林昕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维章,林昕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250号原告连维章,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代理人连秋英,女,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系原告连维章配偶。被告林昕东,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连维章与被告林昕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维章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同意自行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维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连维章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桂铭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绍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