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胡大明与东莞万恒通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大明,东莞万恒通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虎民一初字第63-1号原告:胡大明,男,汉族,1969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东莞万恒通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梁碧霞,该公司助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景林,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叶春发,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胡大明诉被告东莞万恒通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恒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万恒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胡大明明知原、被告双方已于2014年4月16日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仍然多次以万恒通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政府机关进行申诉,并与万恒通公司部分离职员工联系。因万恒通公司属于东莞市大型民营企业,员工人数众多,胡大明上述恶意捏造事实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万恒通公司的名誉,还可能造成重大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法院将该案移送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首先,本案为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具有在辖区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故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其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万恒通公司的所在地在东莞市虎门镇,属于本院辖区,因此,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东莞万恒通家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车燕森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艳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