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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江西金庐陵有机白茶开发有限公司与何维洒保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金庐陵有机白茶开发有限公司,何维洒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金庐陵有机白茶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玉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维洒。委托代理人:陈军。上诉人江西金庐陵有机白茶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何维洒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2014)金磐商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以特快专递方式向上诉人江西金庐陵有机白茶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江西金庐陵有机白茶开发有限公司签收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西金庐陵有机白茶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上诉人江西金庐陵有机白茶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国坚审 判 员 金 莹审 判 员 应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