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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句民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雪与钱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钱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民初字第952号原告王雪。委托代理人章春源,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永平。委托代理人陶永胜、王兴安,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诉被告钱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向本院足额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赵瑾俊人民陪审员  XX喜人民陪审员  赵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