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72号原告李某某,男,1989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被告张某某,女,1989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