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守杰与被告刘博浩、梁秀辉、杜芳、惠兆清、高德旺、第三人臧延涛、青岛广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杰,刘博浩,梁秀辉,杜芳,惠兆清,高德旺,臧延涛,青岛广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崂民二商初字第494号原告王守杰。被告刘博浩。被告梁秀辉。被告杜芳。被告惠兆清。被告高德旺。第三人臧延涛。第三人青岛广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刘心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杰与被告刘博浩、梁秀辉、杜芳、惠兆清、高德旺、第三人臧延涛、青岛广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根据原告提供被告梁秀辉、杜芳、惠兆清、高德旺地址本院多次送达无果,且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故原告起诉的被告属于被告不明确,对其起��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守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26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丽娜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谢嵘嵘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丽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