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梁沛森、陈土枝与郭瑞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沛森,陈土枝,郭瑞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民三初字第581号原告梁沛森,男,汉族,1957年6月25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告陈土枝,女,汉族,1956年2月16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郭瑞培,男,汉族,1963年3月24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沛森、陈土枝诉被告郭瑞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梁沛森、陈土枝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沛森、陈土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沛森、陈土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8元,鉴定费13507元,由原告梁沛森、陈土枝负担。审 判 长 曾 强人民陪审员 张智珊人民陪审员 陈东冬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霍淑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