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德法民二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肇庆市端州丰盛房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庆分公司与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端州丰盛房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庆分公司,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德法民二初字第351号原告:肇庆市端州丰盛房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庆分公司。住所地德庆县。法定代表人:杨荣岳,经理。委托代理人:覃羽锋,男,197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德庆县。委托代理人:梁亚勇,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庆县。法定代表人:谭坤,董事长。原告肇庆市端州丰盛房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庆分公司诉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锦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肇庆市端州丰盛房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庆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覃羽锋、梁亚勇,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谭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肇庆市端州丰盛房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庆分公司诉称:2012年10月3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位于德庆县悦城镇金辉罗洪水泥厂内的管桩二期生产线工程,合同造价550万元。2013年5月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合同造价1010万元,由原告承建被告位于德庆县悦城镇金辉罗洪水泥厂内的管桩二期生产线工程增加工程。2014年9月26日,管桩二期生产线工程及增加工程竣工并交付被告使用,现被告尚欠工程款4942669.18元。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付清工程款4942669.18元给原告。2、原告对被告管桩二期生产线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公司暂无能力清偿。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0月30日签订一份《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德庆县悦城镇金辉罗洪水泥厂内的管桩二期生产线建筑工程。工程范围为厂房土建项目及钢结构项目,工程内容主要包括基础开挖、基础回填、模板制作安装、钢筋制作扎安、砖墙砌筑、设备基础施工等。工程总造价为550万元,在施工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各安排一名项目经理或特定工作人员作为本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原告委派人员为聂耀芳,被告方委托人员为伍展宏。合同同时约定,被告将暂扣原告工程合同总承包价6%作为工程保修金,该款将在结算时扣除,工程保修期限为12个月,以工程验收合格,办理好相关竣工手续及提交相关竣工资料当日计起以及工程质量、工程期限、付款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2013年5月3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一份《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继续承建被告德庆中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德庆县悦城镇金辉罗洪水泥厂内管桩二期生产线建设工程增加项目工程。增加工程主要包括主体增加工程、布料线设备基础、离心机设备基础、蒸压釜基础、钢结构增加工程、锅炉房钢棚工程等。工程期限从2013年5月3日起,由于增加工程被告未能一次过递交所有工程图纸,所以该施工期以实际完工为准。工程总造价1010万元。合同同时约定被告将暂扣原告工程合同总承包款10%作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限为12个月,以工程验收合格,办理好相关竣工手续及提交相关竣工资料当日计起及工程质量、付款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合同进行施工。2014年7月14日,原告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向被告提交了工程进度款申请表,明确管桩二期生产线建设工程已全部完成及已验收合格,申报结算价12242669.18元、保修款734560.15元、已付款730000元,应付款4208109.03元,该申报经被告方预算员潘莉莉、主管伍展宏审核,其审核结果与原告申报金额一致,并分别在该申请表上签名确认;2014年9月26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管桩二期生产线工程交付使用函,被告方现场工程负责人伍展宏在该函签名确认;2014年10月25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管桩二期工程增加工程结算书,结算总价为6742669.18元(该结算价6742669.18元与原合同结算价5500000元相加为最后申报价12242669.18元),被告方工程负责人伍展宏在建设单位栏上签名。原告提交的工程进度、申请表、交付使用函、工程结算书上均未加盖被告公司公章。2014年11月18日,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尚欠工程款4208109.03元及鉴于被告目前经营情况,被告应同时支付保修款734560.15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施工合同二份、工程进度款申请表、工程交付使用函、单位工程结算书及本院询问伍展宏、潘莉莉的询问笔录和当事人陈述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于2012年10月30日与2013年5月3日签订的二份《施工合同》自愿合法,是有效合同。原告依照合同相关规定进行施工,而被告却未依合同规定支付价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及对管桩二期生产线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理据充分,本院应予以支持。原告在承建被告管桩二期生产线工程及增加工程项目提交的工程进度款申请表、工程交付使用函、单位工程结算书虽未加盖被告公司公章,但该材料均有被告管桩二期生产线项目负责人伍展宏和预算员潘莉莉的签名确认,且事后得到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确认,故上述三分证据材料均可作为证据使用。根据原、被告双方确认的事实,原告承建被告管桩二期生产线工程款为550万元,增加项目部分工程款为6742669.18元,合计工程款为12242669.18元,扣除被告已支付工程款7300000元,被告实欠原告工程款4942669.18元。依照《施工合同》规定,被告在原告工程施工完毕后,暂扣除了原告保修款734560.15,被告现实应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为4208109.03元。故此,该款应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将暂扣保修款一起支付给原告,鉴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该保修款需待工程保修期限届满后方可支付,现被告经营虽出现困难,但亦非是应立即支付的理由,故,原告要求被告将该款连同尚欠工程款一并支付,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该保修款可待保修期限届满后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工程款4208109.03元给原告肇庆市端州丰盛房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庆分公司。原告肇庆市端州丰盛房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庆分公司对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管桩二期生产线工程处理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肇庆市端州丰盛房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庆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341.36元,减半收取为23170.88元,由原告肇庆市端州丰盛房管建筑有限公司德庆分公司负担3445.68元,被告德庆中建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725.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锦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