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孙爱桃申请执行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爱桃,段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孙爱桃,女,47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段凯,男,42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孙爱桃申请执行段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乌前民初字第25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爱桃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段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段凯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60000元及利息。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段凯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艺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