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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66号原告齐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审判员  孙书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立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