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266号原告齐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齐某负担。审判员 孙书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立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