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杭辖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8-05-22
案件名称
杭州国际花园业主委员会、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国际花园业主委员会,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辖终字第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国际花园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天目山路***号国际花园。代表人:梁有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夏鑫。上诉人杭州国际花园业主委员会为与被上诉人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4)杭江九商初字第4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案涉承揽合同仅第一页有杭州国际花园业主委员会盖章,其他四页均无杭州国际花园业主委员会的签名或盖章,系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单方制作,合同未成立。且该合同的履行地在杭州国际花园业主委员会所在地,本案的被告住所地亦在西湖区,故本案应由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据以起诉的设备安装合同首页委托方(甲方)处盖有杭州国际花园业主委员会印章,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杭州国际花园业主委员会对该份合同的全部内容予以确认并无不当。根据该合同第7条关于“协商不成则应提交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的约定,应认定双方协议选择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管辖约定条款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据此向其住所地辖区法院提起诉讼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杭州国际花园业主委员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雪原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朱晓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夏吉兰?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