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刘树广与刘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广,刘丙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0288号原告:刘树广(又名刘术广),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丙华,男,70岁左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树杰,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广与被告刘丙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树广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树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树广负担。审判员 蒋 晓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祥峰附部分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