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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法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乙从奇与阎斌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乙从奇,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乙从奇,男,汉族。被执行人阎斌,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乙从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3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乙从奇于2015年1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乙从奇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销执行案件的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3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向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