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乙从奇与阎斌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乙从奇,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乙从奇,男,汉族。被执行人阎斌,男,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乙从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3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乙从奇于2015年1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人乙从奇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销执行案件的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3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向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