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高新执申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蒯晓丽与合肥力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蒯晓丽,合肥力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申字第00162号申请执行人:蒯晓丽被执行人:合肥力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27日作出的(2014)合高新劳人仲字第220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合肥力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蒯晓丽于2015年1月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5年1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力源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446.4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