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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3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汤喜青与孙丹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喜青,孙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3947号申请执行人汤喜青,男,1982年6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孙丹,男,1989年7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申请执行人汤喜青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三(民)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潘永华、审判员李文华、代理审判员程如龙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孙丹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现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据此,本案现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3)金民三(民)初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永华审 判 员  李文华代理审判员  程如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