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源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9
案件名称
唐慎中与山东沃源新型面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慎中,山东沃源新型面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源民初字第1331号原告:唐慎中,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山东沃源新型面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咱5号。委托代理人:徐钦夫,山东民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唐慎中诉被告山东沃源新型面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慎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迂鲁丽审 判 员 周纪虎人民陪审员 翟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耿彩云 关注公众号“”